日前,公安部消防局公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示,其中明确提出:
1、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以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损坏、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为重点整治内容,将集中查处、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责任人,对发生亡人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2、高层建筑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对外墙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的,要及时修缮。
3、严禁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要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高层建筑要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齐全好用,防火门要常闭。
5、进入高层建筑内,请注意观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避难层所在位置;遇到火情,迅速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有序逃生,不可贪恋钱财,不要返回火场拿取财物。
6、高层建筑疏散楼梯、走道严禁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7、社区管委会、高层建筑物业单位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高层建筑居民住户要制定家庭防火和火场逃生计划,备齐毛巾、防毒面罩等器材,熟记逃生路线,实地勘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10、高层建筑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培训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
我们如何确定所居住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是否合格呢?
小伙伴们,你们住的“高层”都经过消防验收了吗?
可别稀里糊涂就接受开发商的交房了哦!
案例一:
2017年3月14日,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新建的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过立案调查,2017年5月2日,襄阳市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房地产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元整的处罚,并将此行为抄告给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例二:
2016年11月9日,襄城消防大队接到市长热线举报投诉某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房,2016年11月10日11时许,消防监督员对该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襄城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房地产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并将此行为抄告给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亿安(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高层建筑应当在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建设单位交房时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为组织竣工验收强行交房,市民可以向城建委或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因此,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