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一、合法性检查
1.检查单位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等相关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记录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信息。没有合法手续的依法责令整改(属于法律规定之前建造或投用的,注明建造或投用时间,可不发法律文书)。(去单位检查前,应先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阅单位资料,新规定可以不核查消防审验手续,因为消防已将相关职能移交住建,但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函告住建部门)
二、外部检查
1.消防车道(建规7.1.2,7.1.8,7.1.9对设置有要求,不得占用、堵塞);
2.防火间距(建规5.2.2对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具体的规定)、登高车操作场地(建规7.1.2,7.2条);
3.人员密集场所外窗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4.室外消火栓设置(建规8.1.2条);
5.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8.1.3,8.1.11,水泵接合器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的地方,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不宜大于40米;
6.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名牌,并应表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三、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门牌明显,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开向建筑内的门是否采用乙级防火门并保持完好有效。
2.持证上岗;(初级、中级、高级消防操作员,有有联锁控制的需要中级及以上)。
3.有设备检查记录和每日值班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4.有外线电话;有应急照明。
5.有事故广播设备,且能正常使用;有应急电话号码表。
6.有火灾报警编码图(表)或者电脑显示。
7.检查值班员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情况;(遇火灾处置情况,必须先打119电话)
8.检查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能否正确打印。
9.检查消防控制设备主备电能否正常切换;
10.检查报警系统隔离情况;了解系统故障情况、联动控制形式和远程启动情况。
11.有相应管理制度和软件资料,《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12. 消防控制室资料
12.1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12.2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12.3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12.4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2.5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12.6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12.7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12.8 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消防水泵房
1.检查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进、出水管阀门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是否保持常开(是否明确标识);
2.检查配电柜上控制开关是否标示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是否在自动(接通)位置;通知消控室分别启动,检查运行情况;
3.配电柜上控制开关拨到手动位置,检查员分别手动启动,检查运行情况;
4.检查湿式报警阀前后压力表压力情况;压力一般相等。
5.打开湿式报警阀放水试验开关放水,检查水力警铃是否动作,是否起泵,消控室有无信号反馈;
6.检查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水位(水位计或水位测量,合用水池要有保证不被他用的措施)。
7.检查泵房内部环境和应急照明,如排水是否到位,是否堆放杂物等。
五、安全疏散系统检查
1.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的数量和位置
根据需要确定数量,应急照明设置位置:楼梯间、楼梯间前室、大厅、疏散走道均应设置且要达到照度要求,高度为墙面上部或顶棚、出口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走道转角处均应设置,设置在门的上方,走道及转角1米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大于20米,袋形走道不大于10米。
2.检查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有无错误和能否保持视觉连续性(应可看到2个以上标志);检查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
3.检查应急照明灯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是否正常;
4.检查火灾应急广播能否正常播放引导疏散 (控制室播放);
5.检查门的开启方向,常闭常开门状态(或电磁门使用状态和使用提示),防火门闭门器检查、关闭顺序检查;
6.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楼梯平台踏步的检查,楼梯间形式的检查。
7.检查所有楼梯在首层的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高层建筑登高面是否满足要求
场地要求:不能小于15米×8米,且长边与建筑长边方向一致,可借用消防车道的宽度;地面平坦,并经过硬化,具备承重能力;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树木、路灯、架空管线等。
9.检查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
1.检查故障报警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故障报警信号;
2.检查火灾探测器报警功能。任选一个探测器进行吹烟或加温,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3.检查火警优先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同时给另一探测器吹烟,控制设备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4.检查手动报警功能,测试一个手动报警按钮;
5.检查是否存在应设未设报警探测器或手报现象。
6.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单位处置情况。检查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是否携带手提式灭火器到现场确认,并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检查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是否能正确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情况及训练情况。
七、消火栓系统检查
1.检查消火栓有无被圈占、遮挡,消火栓箱门有无明显标识,是否开启灵活,门是否能打开120度。
2.检查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是否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是否牢固。
3.检查系统功能。利用消火栓测压接头测量静水压力,也可直接出水检查。一般建议上楼顶放水测试水压,查看压力表。
4.测试联动起泵:
有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启动。消火栓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
测试控制室远程启动、停止。
5.检查消火栓箱内的启泵按钮,将消防泵房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按下按钮,消火栓泵启动,检查时应在消控室停泵(或人工停泵),消控室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启泵信号。
6.检查室外消火栓标识是否明显,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是否灵活、方便,出水是否正常。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应设而未设喷淋的现象;
2.检查喷淋头的选型是否正确,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定;
3.喷淋头的安装高度:
《喷规》7.1.6条:除吊顶型喷头和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要注意有格栅的天花,一般做下喷时,要配置集热挡水盘。喷淋头安装高度超过5米以上的。
4.检查末端试水压力表压力
末端试水处一般为该楼层喷淋系统最不利点处,要求工作压力(动压)不小于0.05MPa。
5.末端放水,检查喷淋泵是否启动,控制设备能否正确显示水流报警信号。
6.水系统检查时,有高位消防水箱的,还应检查水箱储水量和补水设施。
7.检查水泵接合器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喷淋和消火栓供水类型及供水范围。
九、灭火器检查
1.检查灭火器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凡有固体可燃物的场所均应配能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器,常见为ABC干粉和清水泡沫灭火器)
2.检查储压式灭火器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压力表指针应在绿区);
3.检查灭火器数量(可按50平方米1只概算),一个配置点不少于2只,不多于5只;
4.检查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或单具灭火器重量,一般不应低于5A或2公斤);
5.检查灭火器是否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6.检查灭火器定期维护检查情况,看是否应维护或更换;
7.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各类常用灭火器维修期限:(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2)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8.各类常用灭火器报废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十、防火分隔检查
1.防火分隔墙是否封堵严密;(竖向、水平);
2.防火卷帘下方无障碍物。自动、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卷帘能下落至地板面,反馈信号正确;
火灾探测器报警:当消防报警主机处于自动状态时,卷帘两侧报警器报警后,卷帘自动下降。
3.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封堵密实。
4.是否按规定安装防火门,防火门有无损坏,闭门器是否完好。
5.厨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是否与周围其他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厨房是用电,而非媒气、天燃气等明火的,可以不分隔。
6.检查加压送风系统。通过消控室启动加压送风机,相关送风口开启,送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送风口低位)。
十一、防烟排烟系统检查
1.检查排烟系统。通过消控室启动排烟系统,相关排烟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排烟口高位)。
十二、室内装修检查
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其顶棚、墙面和地面采用A级材料装修;
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4.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无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5.四层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6.地下娱乐场所,其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十三、其他各项检查
1.检查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记录;
3.检查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检查员工消防知识及技能掌握情况;
5.检查火灾危险部位管理措施;
6.检查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开展情况。
十四、消防机关一般监督检查内容
1.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消防机关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机关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关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6.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9.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10.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